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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理谋事,以诚服人;以法行事,以情动人
“理”即“道理”、“理性”和“客观规律”。“以理谋事”指工作中不能靠感情用事,而必须依客观规律之“理”,借助理性的分析谋划设想、拟定方案。只有这样我们的分析结果,所作的决策才是理性的、科学的。
“诚”即“诚信”、“公正”。“以诚服人”指工作中必须坚持诚信,秉公办事,只有建立在这样的基础上,“以理谋事”的意识才得到落实,我们的决策才能够取信于人,令人信服。
“法”即企业的“制度”、“规定”、“流程”和“惯例”。“以法行事”指工作中必须按照规章制度办事,按照流程办事,按照共同认可的习惯办事。任何以权代法、以情代法的行为都是错误的。在企业成立之初,由于制度不健全,流程欠缺,我们曾提出“以巧行事”,目的是为了发挥更多的主观能动性,借助经验弥补制度的不足。随着企业的发展,企业的制度建设、流程建设得到了根本的改善,我们已有“法”可依,因此,我们与时俱进,及时提出“以法行事”。
“以法行事”是一种基本的处事原则,不可违背。但是人有“情”,作为艾力艾大家庭中的成员,我们都情深意切。因此,我们在坚持“以法行事”的同时,也强调“以情动人”。当同事因制度得到奖励时,我们送之以鼓励之“情”;当同事因制度受到处罚时,我们伸出友谊之手,送之以勉励之“情”。奖是情,惩亦情,无论“奖”与“惩”,“法”与“情”皆在于帮助人,教育人。
在企业管理处以初级阶段时,我们曾将这四段话作为企业的行为准则,因为那一阶段,我们还难以将这样的思想贯彻到全面管理体系,而只能作为行为准则指引员工的行为。随着管理的提升,这一思想已渐渐得到全面的接受和理解,因此提升其为企业的管理观成为必然。